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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德骨科医院举办“医患法律关系”培训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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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的工作是救死扶伤的工作,医患关系处理不好,触犯法律就可能蹲监狱,这不是危言耸听!6月11日,云南骨科医院组织本院部分医护技人员开展了《医患法律关系现状》的内部培训,主讲人云南骨科医院章时彦院长开篇的一席话,引起了医护人员的高度重视。 章院

“我们的工作是救死扶伤的工作,医患关系处理不好,触犯法律就可能蹲监狱,这不是危言耸听!”6月11日,云南中德骨科医院组织本院部分医护技人员开展了《医患法律关系现状》的内部培训,主讲人——云南中德骨科医院章时彦院长开篇的一席话,引起了医护人员的高度重视。

章院长在讲课

医患关系是什么关系呢?章院长认为,医患关系从广义来说是一种社会关系,是医患法律关系,具体是指被民法及医事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受现行相关法律所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医患双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与民事法律形式相结合的产物。

医患法律关系根据《民法》有关规定,可分为两类:1、医患合同关系:只要患者挂了号、交了费、医患合同关系就成立;2、医患事实合同关系:没有挂号,医生开了处方,交了费,就成为医患事实合同关系。

讲座现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患法律关系发生了如下变化:医患双方的目标发生差异,计划经济时代医患双方的目的和目标具有追求单一社会效益的一致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医疗方为了自身的利益,在追求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必须兼顾经济效益,医患双方的目标发生了差异。

调整医患双方关系的法律内容发生改变除了《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特殊法调整后,还受《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普通法的调整。

章院长在声情并茂的讲课

章院长例举了几种医患关系的冲突表现,比如:医患双方的主体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性;患方可以自主选择医疗方,但医疗方却不可以自主选择患方等表现。

医患法律关系的现状虽还存在不少实践上和认识上的问题,但用《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普通法来调整医患关系已成事实,同时,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争议诉讼由医疗方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作为医患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医疗方——医院,必须采取措施,作出应策:

讲座现场

1、医疗方必须通过学习《民法》、《消法》,卫生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种诊疗操作常规,提高法律意识、规范诊疗行为。

2、履行双方约定的或法定的义务,避免侵犯患方的权利。

3、范化管理各种医疗文书。

通过章院长声情并茂的培训,使我院医护技人员对医患法律关系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提升,同时也使我院医护技人员的日常工作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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